事项编码 | 41QT130005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确定及取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第2小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三款:“代收银行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议”。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受理有代收市级非税收入意向的银行提交的材料。 | 非税收入中心 | |||
审查 |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 | 非税收入中心 | |||
决定 | 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市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资格,督促银行按规定程序办理开户相关事项。 | 非税收入中心 | |||
告知 | 将确定结果告知代收银行,与代收银行签定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 | 非税收入中心 | |||
事后监管 | 监督代收银行切实履行代收协议,提高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 非税收入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2.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3.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4.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中心,电话:0391-66398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