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商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4〕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七款、内设机构第四条第七款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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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103室,电话:0391-66339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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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