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商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4〕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九款、内设机构第四条第六款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第三十七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三十八条: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商服贸函〔20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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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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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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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219室,电话:0391-663330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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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