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CF410003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十七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所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所部门的监督检查。”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科
处置 作出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没收非法所得及非法财物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宗教科
事后管理 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宗教科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08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统战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356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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