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75000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委办公室(档案)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5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二十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发布)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编 制 | 国有企业编制本单位《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督检查。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审 查 | 报送市档案局审查;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执 行 | 经审查同意后执行。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审批同意条件的不予同意的; 3.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归档范围的; 4.未尽到备案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归档档案严重缺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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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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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十号楼106室,电话:0391-663339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办公室纪检组,电话:0391-663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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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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