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教育体育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330009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监管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教育体育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4号对应职责第六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七条第八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政策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附件1第二批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79项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监管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接到群众举报或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及时进行受理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核 查 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核查,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处 理 根据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公 开 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持续监管 对情况属实的,监督其按照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报批。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的;
(三)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教育体育局东区219室:0391-662785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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