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36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医疗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2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部门规章】《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2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年7月30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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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纪律要求等。 | 基金监管科 | |||
现场检查 | 进驻备件单位,下达现场检查通知书,通过现场查看、查阅病历、数据筛查等方式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基金监管科 | |||
结果处理 |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基金监管科 | |||
结果公示 | 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进行公示。 | 基金监管科 | |||
事后监管 |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监管。 | 基金监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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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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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3楼基金监管科,电话:0391-66398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协纪检组,电话:0391-6638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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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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