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70008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九),济区办〔2020〕17号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管理职责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根据特殊时节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确定检查人员并强调检查纪律,组成检查组,具体负责人带队,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出示有效证件、检查委派单,说明来意,告知权利义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处置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倾向的,要下达行政指导文书,监督行政指导文书履行情况。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现象但未形成事实的,要取得并保存证据,对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按要求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有违法现象已经形成事实的,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保存物品等办理相关手续,最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提交检查报告。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信息公开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33062;
2.网上投诉:济源之窗(http://jiyuan.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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