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240018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
子项名称 | 1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2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3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发放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 | 移交安置科 | |||
审 查 | 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移交安置科 | |||
决 定 | 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依程序上报 | 移交安置科 | |||
送 达 | 对审批通过的按规定足额发放。 | 移交安置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移交安置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移交安置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补助经费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发放到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201室,电话:0391-66831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退役军人事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