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3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会计管理工作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文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十六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会计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 会计科 | |||
会计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全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 会计科 | |||
会计管理工作 | 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会计科 | |||
会计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全区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工作。 | 会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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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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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财政局会计科,电话:0391-663923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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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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