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10007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编〔2024〕32号第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审 查 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立 案 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立案。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调 查 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单位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告 知 向单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决 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公开。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执 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电话:0391-666608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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