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310044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签监制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五)条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内设机构 第(十)项 价格监督检查科
设定依据 【法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8号令,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价格监督检查科
审 查 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 价格监督检查科
决 定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印发标价签监制批复。 价格监督检查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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