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ZS150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事项名称 | 土地出让金征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根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部门规章】《国有使用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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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核 定 |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确定土地出让金征收额、缴款期限 | 所有者权益科 | |||
送 达 | 告知土地出让金征收金额、征收方式等;送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缴费明细表》。 | 所有者权益科 | |||
征 收 | 依据合同价款,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 所有者权益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督促缴费对象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纳的,下达《限期缴款通知书》。 | 所有者权益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行政征收的未征收; 2、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土地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缴资金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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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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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电话:0391-661326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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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