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13000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国有资本收益复核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十一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11]121号) 第十三条:“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收到所监管(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向企业开具一般缴款书……”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提交材料按《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11]121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企业服务业和科技科、各相关业务科室 | |||
复核 |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收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 企业服务业和科技科、各相关业务科室 | |||
送达 | 印发复核通知,按规定送达有关预算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 企业服务业和科技科、各相关业务科室 | |||
事后监管 | 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济源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企业服务业和科技科、各相关业务科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市财政金融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追责依据 | 《济源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济政办[2011]121号)第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企业服务业和科技科,电话:0391-66392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