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预防、控制艾滋病传播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大峪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4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五)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预防、控制艾滋病传播的活动方案;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宣 传 | 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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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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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大峪镇公共服务办公室,电话:0391-60357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大峪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35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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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