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济水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BSC00QZ000001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济水街道办事处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6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发布,2021年1月22日予以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催 告 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决 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 行 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市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事后监管 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水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电话:0391-669004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水街道纪检办,电话:0391-668530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查询。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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