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41XK3100011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条 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 第(二十)项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各所
审 查 经办人员进行材料审查。 各所
决 定 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各所
送 达 制发送达登记证书,当场送达。 各所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各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电话:6835876;各所;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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