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BSC00QT000003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60岁及以上老兵抚恤优待条件复核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济水街道办事处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6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2011年7月28日民发〔2011〕110号) 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济源市民政局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实施方案》(2011年8月26日)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办民政所要充分认识做好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工作的指示精神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把好事办好。 4、强化监督,加快进度。各镇办民政所要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核查、认定工作,市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对核查认定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各镇办工作进展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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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审 查 | 居委会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决 定 | 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送 达 | 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事后监管 | 对申请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监管;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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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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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水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电话:0391-669004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水街道纪检办,电话:0391-6685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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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查询。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