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60007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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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受理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文件资料。 |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 |||
审 查 | 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 |||
决 定 | 备案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 |||
送 达 | 将通过备案的文件送达备案申请单位。 | 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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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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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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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