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70010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九),济区办〔2020〕17号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管理职责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
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颁发的规定条例。2015年1月2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根据特殊时节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确定检查人员并强调检查纪律,组成检查组,具体负责人带队,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出示有效证件、检查委派单,说明来意,告知权利义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处置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倾向的,要下达行政指导文书,监督行政指导文书履行情况。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现象但未形成事实的,要取得并保存证据,对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按要求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有违法现象已经形成事实的,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保存物品等办理相关手续,最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提交检查报告。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信息公开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追责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33062;
2.网上投诉:济源之窗(http://jiyuan.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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