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90006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新闻出版电影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经营场所情况;(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服务窗口 | |||
审 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送 达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核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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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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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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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