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承留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承留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1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五)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对群众举报或相关部门巡查等发现的建筑物、构筑物涉嫌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 公共服务办公室
审 查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查明是否存在危害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情形,并调查清楚情形发生的原因、经过等基本信息,调查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处 置 经核实,建筑物、构筑物的确存在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妥善予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公共服务办公室
事后监管 强化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承留镇公共服务办公室,电话:0391-689503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承留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89595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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