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下冶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7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六)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
审查 | 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
决定 | 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证件,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督导落实整改,强化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管理。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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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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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下冶镇平安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7710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下冶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78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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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