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64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款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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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审查,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符合林木采伐条件的,进行采伐边界核定等,制作林木采伐档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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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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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一号楼一楼D区林业窗口,电话:0391-663021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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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