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640019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制科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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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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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109室,电话:0391-691315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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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