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14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转让批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第3小项、“内设机构”第十七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199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部门规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号)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第七条:“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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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审查 | 按照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决定 | 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批复文件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审核不同意的,以便函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送达 | 将文件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告知申请单位。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对产权登记及转让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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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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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电话:0391-663915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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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