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3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文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十六、十五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准备 | 根据工作部署,确定检查对象,科学制定检查方案。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送达 |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检查实施 | 组成检查组,对被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复核审理 | 对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决定 | 对监督检查报告及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送达 | 将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监督对象并公开信息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跟踪监督 | 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整理归档 | 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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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98号令)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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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会计科,电话:0391-663923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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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