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05000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九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述书,出具书面受理单。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成立调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件,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报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具“教师申述处理意见书”,将调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将“教师申述处理意见书”送达申述人。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210,电话:0391-661902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