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12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律师工作科 | |||
调 查 | 对于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律师工作科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律师工作科 | |||
告 知 |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律师工作科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律师工作科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律师工作科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律师工作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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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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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0391-66337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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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