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10038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编〔2024〕32号第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电话:0391-666608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