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0001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子项名称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发布)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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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民之家 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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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提出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定 | 3.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进行除害处理。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达 |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5.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不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2.违反规定,重复检疫或重复收费的; 3.不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4.发现疫情不及时报告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疫情蔓延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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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2.《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 3.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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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植保植检站,电话:0391-66189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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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