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5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活动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2、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3、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4、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责任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取证认定 | 耕地保护科 | |||
处置责任 |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规定处罚 | 耕地保护科 | |||
移送责任 |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耕地保护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 耕地保护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2、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3、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5、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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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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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电话:0391-661329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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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