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25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检查工作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进行监督检查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处置 | 处置责任:进入被检查单位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依法予以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移送 | 移送责任: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事后管理 |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复查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3.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4.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5.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7.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8.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9.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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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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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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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