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坡头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3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查 | 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决 定 |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送 达 | 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坡头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2612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坡头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26609。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