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3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文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十六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第三条:“财政部负责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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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准备 | 制定评选方案,成立评选领导小组,下发通知文件; | 会计科 | |||
审查 | 审核候选人参评资格及事迹材料。 | 会计科 | |||
评审 | 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 会计科 | |||
公示 | 公示受表彰候选人名单。没有问题的,给与表彰。 | 会计科 | |||
其他 | 根据需要向财政厅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材料。 | 会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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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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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财政局会计科,电话:0391-663923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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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