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41CF180176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隧道顶上及洞口两侧各一百米内挖土,二百米内开山采石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筑堤拦水、压缩河床、炸鱼、烧荒、倾倒垃圾;隧道顶上及洞口两侧各一百米内不准挖土,二百米内不准开山采石;不得利用桥涵加设闸门、渡槽、管道。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