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CF310033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 事项名称 | 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五)项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令第53号)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政府规章】《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1996年3月20日公布施行,2011年1月5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认证证书。  |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立 案 | 对检查中发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举报的、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 分局、支队、各所 | 
  |||
| 调 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分局、支队、各所 | 
  |||
| 审 查 | 对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幅度是否适当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 | |||
| 告 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分局、支队、各所  |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分局、支队、各所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分局、支队、各所 |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分局、支队、各所 |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追责依据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