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30039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高级)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文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十六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法规》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报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考生于报名时间段内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进行报名。 会计科
审核 会计科于审核时间段内对上传的所有信息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会计科
征收 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经银行代收缴非税专户;根据省厅划拨通知,上缴省厅专户。 会计科
考试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组织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会计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会计科,电话:0391-663923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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