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110007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婚姻登记办公室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婚姻登记办公室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婚姻登记办公室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婚姻登记办公室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追责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办公室,电话:0391-666182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