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水利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190009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子项名称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许可、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渔塘许可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水利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401室,电话:0391-663305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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