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CF250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 事项名称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1号主要职责 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五项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立案 | 立案责任:发现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优抚和褒扬科 | |||
| 调查 | 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和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优抚和褒扬科 | |||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优抚和褒扬科 | |||
| 告知 |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优抚和褒扬科 |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优抚和褒扬科 |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优抚和褒扬科 |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优抚和褒扬科 |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优抚和褒扬科 | |||
| 追责情形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0391-66831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0391-6638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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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