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200002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的核发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第八条第七款: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科
审 查 进行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行政审批科
决 定 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核发登记证书。 行政审批科
送 达 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登记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行政审批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审批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追责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农机分大厅,电话:0391-66236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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