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5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不动产登记(包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款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的登记机构办理。【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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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审 查 |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决 定 | 作出申请事项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送 达 | 通过确认的,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后监管 | 对获得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个人,进行土地权利现状监管,对不动产权利发生改变或有争议的及时作出相关决定。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的,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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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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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391-661255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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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