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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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行政审批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网技支队 | |||
追责情形 | 履行互联网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网吧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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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B区公安窗口,电话:0391-6692002;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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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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