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定居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1992年5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出入境管理科
审 查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出入境管理科
决 定 申请条件及材料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签发的决定,并将相关数据推送省级制证部门;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签发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出入境管理科
制证 省级出入境管理制证部门制作证件。 河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送达 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领取。 出入境管理科
追责情形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B区公安出入境窗口,电话:0391-6692002;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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