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04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认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九) “内设机构”第六条(十一) | ||
设定依据 | 【规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2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规章】《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4号)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高技〔2006〕1584号)第八条: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的批复、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高技〔2008〕839号)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是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二)组织评审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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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综合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各业务科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篡改、毁弃实施登记保存行政确认措施相关证据和资料的; 3.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6.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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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2号)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4号)。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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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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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