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04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三十一)、(三十二)“内设机构”(十八)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发布 通知 |
1.由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发布评比表彰通知 | 办公室 | |||
申报 | 2.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申报材料 | 办公室 | |||
审查 | 3.审核相关材料 | 办公室 | |||
决定 | 4.局党组研究后发布通报表彰决定 | 办公室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 ||||
追责情形 |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1.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2.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3.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1.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 2.未按照规定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3.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4.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 5.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乡、镇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布统计数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第四十六条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1.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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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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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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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