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70197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城市建筑垃圾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综合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综合窗口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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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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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52872; 2.网上投诉:济源之窗(http://jy.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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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