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ZS15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事项名称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一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地方规章】《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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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等;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矿产资源保护科 | |||
审核 |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根据需要,举行听证、论证、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 矿产资源保护科 | |||
决定 | 依法作出决定;明确相关单位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出具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所辖分局财务科开具济源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 矿产资源保护科 | |||
征收 | 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 矿产资源保护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欠缴企业实施催缴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处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保护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行政征收的未征收; 2、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土地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缴资金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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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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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科,电话:0391-661841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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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