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110010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二、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七、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民发[1980]第28号) 凡是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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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社会救助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社会救助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社会救助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 | 社会救助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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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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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391-668611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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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